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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强迫,必然导致受虐待狂综合症。
作为一个历经艰难险阻,饱尝人生甘苦的退休老人,还有什么样的灾难和打击承受不了呢?说句心里话,我真想亲身体验一下马家楼和安元鼎的生活,以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他身边的胥吏们则东拉西扯,闪烁其辞,极力回避违反国家法律这一要害问题。
但是,法治的进程却有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倒退现象。民国乱世,公务员状告教育总长居然胜诉二十世纪初,中国军阀混战,兵荒马乱,烽火连天,政治舞台上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幻大王旗。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经典意义,而且完全可以在世界法制史上与十九世纪德国波茨坦磨坊老人胜诉案相媲美。每当听到这些消息,我都不寒而栗,热泪盈眶。鲁迅在《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讲到此事时说:查校务维持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
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当天,女师大师生在《京报》上发表启事称:章士钊欺内媚外,摧残教育,若章士钊在部,敝校与教部完全脱离关系。就以上五个方面来看,德性至上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定位,严格程序体现了法治的制度安排,疑罪从轻体现了法治的技术路径,司法廉洁体现了法治对于官方的要求,社会效果体现了法治对于社会需要的回应。
不过,这些言论既然已经穆王过目,又是以穆王的名义发表的,想必也得到了穆王的赞同。但是,西方的法治理念,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还是拉兹的《法律的权威》,都是纯粹的个人著述。在这里,不宜对法治进行过于狭窄的理解;不必认为,只有近现代的欧美才有法治。譬如,管子的以法治国,就被梁启超解读为法治主义。
但是,根据流行的解释,《吕刑》中的言论是吕侯草拟的,主要反映了吕侯的观念。为此,经文要求百官:判决一旦做出,就要让人信服;倘若要改变判决,也要使人信服。
因此,经文告诫百官,一定要以敬畏的心情对待刑罚,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都将自食其果,自取灭亡。经文对于庭审程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到齐了,法官要用五种方法审理案件;通过五种方法得到的口供经过检验核实之后,要按照五刑来判决;如果判决五刑的材料还没有经过核实,就要按照五罚来处理,诸如此类的规定,就当时的条件来看,已经展示出一种清晰的程序意识。把古今中外的几种代表性的法治理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第一,中国的代表性的法治理念,主要是由官方表达的。所谓严格程序,主要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事先规定的步骤、环节、方法。
以上分析表明,《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虽然比较粗糙,但它同样具备与古今中外的法治理念进行对话的潜质。经文还提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把这几个方面整合起来,大体上可以反映出穆王、吕侯对于法治的认知——尤其是对于刑事法治的认知。中国的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尚书·吕刑》。
在现代西方,很多法学家都对法治的原则或标准进行了更细致的论述。《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是由周穆王、吕侯表达的,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由政治权威机构表达的。
穆王、吕侯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告诫诸侯及百官,一定要把德性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面镜鉴。经文提供了一个反面的事例:三苗的刑法所散发出来的,只有血腥的气息,没有德政的芬芳,所以,上帝就把这个群体全部剿灭了。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主要强调了法律与德性的关系,强调了法官的清廉以及司法的社会效果,等等,这些都属于法律之外的因素。这两条标准看似清楚,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第二,西方人对于法治理念的阐述,偏重于法律规则本身的品质。换言之,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主要是从法律内部进行思考的结果,但中国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主要是从法律外部进行思考的结果。而中国人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往往是与政治、社会、伦理诸因素混在一起的。
反面的例子还是三苗之君,他们以重刑害民,受害者不堪忍受,只好向上天申诉,结果天怒人怨。分而言之,所谓德性至上,是指刑法的制定与实施,不能背离德性这个最终的目标,尤其不要沦落为冷酷的杀戮。
为了进一步理解《吕刑》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理念,不妨把它与其他代表性的法治理念进行对照。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
第二,要依靠民众核实证据。这些原则在西方当代法治理论中颇具代表性,代表了当代西方主流理论对于法治的认知。
这些言论反映了周王室的什么观念呢?通过对经文的梳理,可以发现,虽然经文涉及的内容比较丰富,但是,所有这些内容可以归结为一个主题:法治理念。这句话体现的法治理念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其二,法律本身是良好的为了进一步理解《吕刑》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理念,不妨把它与其他代表性的法治理念进行对照。但是,中国人对法治的阐述,往往侧重于法律之外的因素。
第二,西方人对于法治理念的阐述,偏重于法律规则本身的品质。而中国人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往往是与政治、社会、伦理诸因素混在一起的。
就以上五个方面来看,德性至上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定位,严格程序体现了法治的制度安排,疑罪从轻体现了法治的技术路径,司法廉洁体现了法治对于官方的要求,社会效果体现了法治对于社会需要的回应。在这里,不宜对法治进行过于狭窄的理解;不必认为,只有近现代的欧美才有法治。
广义上说,有法律,有通过法律的治理,都可以视为宽泛意义上的法治。中国的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尚书·吕刑》。
经文对于庭审程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到齐了,法官要用五种方法审理案件;通过五种方法得到的口供经过检验核实之后,要按照五刑来判决;如果判决五刑的材料还没有经过核实,就要按照五罚来处理,诸如此类的规定,就当时的条件来看,已经展示出一种清晰的程序意识。为此,经文要求百官:判决一旦做出,就要让人信服;倘若要改变判决,也要使人信服。譬如,拉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认定,法治应当包含八项原则:譬如,法律是可预期的、公开的、清晰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等等。把这几个方面整合起来,大体上可以反映出穆王、吕侯对于法治的认知——尤其是对于刑事法治的认知。
以上分析表明,《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虽然比较粗糙,但它同样具备与古今中外的法治理念进行对话的潜质。这些原则在西方当代法治理论中颇具代表性,代表了当代西方主流理论对于法治的认知。
经文还提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因此,经文告诫百官,一定要以敬畏的心情对待刑罚,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都将自食其果,自取灭亡。
至于《吕刑》所镶嵌于其中的《尚书》,则对中国上古时期的法治理念所置身于其中的整体性的文化背景,给予了一个全面而周详的叙述。经文举出的反面事例依然是三苗:他们的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虚张声势,夺取当事人的财货,严重地败坏了三苗的刑事司法,也败坏了政风与民风,并最终导致了三苗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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